公司规模不大,是个小型的化工企业,总共加起来100人,企业制度好像没规定辞职一定要谁签字。问题是本人工作一年后,向总经理提出辞职并且总经理在辞职信上签完字后,董事长不认账,以没向董事长提出辞职并签字同意为由,扣我最后一个工资不给?注:董事长是总经理他妈,母子关系很僵,就像仇人似的。
感谢您的回答,我的辞职信是没“提前30天通知”,但最后有总经理的签字同意,不知这算不算违反劳动法?!
追答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走人,这个是法定的,不需要任何他人的配合
公司内部某些人签字就有权让你走人,这个不是法定的,是公司章程约定的,要查你们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不能一概而论的。
而且要注意一个问题,董事长要扣你钱,不管她口头是怎么和你说的,但是如果真的走法律途径的话,并不是说她不同意你离司,而是你没有提前通知并履行交接工作任务的义务。
因为就算是你提出辞呈对方当场同意并且有证据(并且根据公司章程同意你的这个人有权代表公司同意),你也要完成工作交接,这个交接期连同你提出辞呈后等待批复的时间,加起来不超过30天。
只要公司和你手续交接没有办完走人,那就是自动离司,要扣损失。
如果你一定要公事公办的话,只能走提前30天的办法,其他办法都是有瑕疵的(当然,除非:
1.你们有明确的章程制度规定走人的事情总经理说了算;2:你走的时候已经办理完全部工作交接手续,并且留有证据,大部分公司会有离职交接单,要你和接手你工作的人都签字,还有就是必须有公司给你开具的离职证明)
最后,还有个办法可以试一试,看一下你们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一栏,是总经理的名字还是董事长的名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做出的任何决策,无需授权可以当然代表公司意见。如果你同时有了工作交接手续证据,并且总经理是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那也行
关键的问题是工资的发放是由董事长掌控,总经理也没办法。事情的后续发展是这样的:我辞职后向当地的劳动局投诉,劳动局介入之后说,我与公司签得是三年合同,没到期的话,要我向公司付违约金的,且我的辞职没经过董事长的批准不算数,以我自动离职为由扣押最后一个月工资!我在怀疑这劳动局是不是在帮错人?说的话都是向着公司的?所以就有了今天的提问了。
追答如此说来,你的确是违约了,虽然所谓的合同是不平等合同,但签字就得算数。
前期你找劳动局有点早,应该多做做总经理的工作,请他帮忙,还有回旋余地,既然闹到这个地步,兄弟,我劝你认栽,卷铺盖走人吧,弱者是找不到真理的。
要我认栽真的不甘心,我看《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要付违约金的情况:1.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两条我都没违约。也就是说公司向我讨要违约金是不合法的。
追答在下非常敬佩。你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支持你!
同时也盼望你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谢谢你的热心解答!
追答虽然没能提供帮助,但让我见到一个能执着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弱者和强者人格是平等的,这样的人多了,资本家的强势气焰会小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