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信应该由哪个领导签字?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如是总经理签字,不知道是否有效?

公司规模不大,是个小型的化工企业,总共加起来100人,企业制度好像没规定辞职一定要谁签字。问题是本人工作一年后,向总经理提出辞职并且总经理在辞职信上签完字后,董事长不认账,以没向董事长提出辞职并签字同意为由,扣我最后一个工资不给?注:董事长是总经理他妈,母子关系很僵,就像仇人似的。

签不签字不是主要的,关键是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认真看我下面的回答,这是正确辞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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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25
劳动局介入之后说,我与公司签得是三年合同,没到期的话,要我向公司付违约金的,且我的辞职没经过董事长的批准不算数,以我自动离职为由扣押最后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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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们那儿是不是比较偏僻,当然可,劳动局的人么,不一定是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知道怎么办事儿,但是措辞描述可能不当,

首先,就算你被扣了钱,这个钱也肯定不叫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你自己也看过了,我就不赘述了。

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你合同不到期闪人要提前30天通知,不通知直接闪人的,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这个是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

另外,你“提前30天通知”,这个是要留证据的,法律是讲究证据的,所以一般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就算能当面提交也别当面提交,花20块钱,寄个顺丰,在面单上的托运物内容一栏详细写上是辞呈!

然后把面单收好!这样只要这个件对方签收了就说明你已经辞呈送达了

不然的话你就算提了没留证据,打官司还是没办法追问

感谢您的回答,我的辞职信是没“提前30天通知”,但最后有总经理的签字同意,不知这算不算违反劳动法?!

追答

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走人,这个是法定的,不需要任何他人的配合

公司内部某些人签字就有权让你走人,这个不是法定的,是公司章程约定的,要查你们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不能一概而论的。

而且要注意一个问题,董事长要扣你钱,不管她口头是怎么和你说的,但是如果真的走法律途径的话,并不是说她不同意你离司,而是你没有提前通知并履行交接工作任务的义务。

因为就算是你提出辞呈对方当场同意并且有证据(并且根据公司章程同意你的这个人有权代表公司同意),你也要完成工作交接,这个交接期连同你提出辞呈后等待批复的时间,加起来不超过30天。

只要公司和你手续交接没有办完走人,那就是自动离司,要扣损失。

如果你一定要公事公办的话,只能走提前30天的办法,其他办法都是有瑕疵的(当然,除非:
1.你们有明确的章程制度规定走人的事情总经理说了算;2:你走的时候已经办理完全部工作交接手续,并且留有证据,大部分公司会有离职交接单,要你和接手你工作的人都签字,还有就是必须有公司给你开具的离职证明)

最后,还有个办法可以试一试,看一下你们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一栏,是总经理的名字还是董事长的名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做出的任何决策,无需授权可以当然代表公司意见。如果你同时有了工作交接手续证据,并且总经理是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那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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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11-24
天呐,你怎么碰上这么个mu老虎啊。
其实在一般的公司,总经理是管人事的,普通员工他签字就可以了。但既然是这种情况,我建议你还是要跟总经理再沟通下,咱打工的也不容易,辛辛苦苦三十多天,不提无理要求,但这份辛苦钱还是请他给关心关心。虽说他们母子关系不好,但毕竟是母子,总经理要真心帮你的话,还是可以做到的。
以上意见供参考。追问

关键的问题是工资的发放是由董事长掌控,总经理也没办法。事情的后续发展是这样的:我辞职后向当地的劳动局投诉,劳动局介入之后说,我与公司签得是三年合同,没到期的话,要我向公司付违约金的,且我的辞职没经过董事长的批准不算数,以我自动离职为由扣押最后一个月工资!我在怀疑这劳动局是不是在帮错人?说的话都是向着公司的?所以就有了今天的提问了。

追答

如此说来,你的确是违约了,虽然所谓的合同是不平等合同,但签字就得算数。
前期你找劳动局有点早,应该多做做总经理的工作,请他帮忙,还有回旋余地,既然闹到这个地步,兄弟,我劝你认栽,卷铺盖走人吧,弱者是找不到真理的。

追问

要我认栽真的不甘心,我看《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要付违约金的情况:1.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两条我都没违约。也就是说公司向我讨要违约金是不合法的。

追答

在下非常敬佩。你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支持你!
同时也盼望你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追问

谢谢你的热心解答!

追答

虽然没能提供帮助,但让我见到一个能执着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弱者和强者人格是平等的,这样的人多了,资本家的强势气焰会小一些。

第3个回答  2011-11-24
这个要看你企业的制度了 我原来那单位一千人 高级经理签字 然后高级主管签字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