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经税收、赠与、继承等取得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如题所述

这是票据法上对无对价取得票据者的票据权利的限定。这几种情况都不是通过背书方式转让取得的,而是依照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由于这些情况下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因此,其特点主要体现在:由于这些取得方式与背书转让取得不同,受让人没有付出相应对价,是无偿获得权利的,因此,不能得到票据法的特别保护,受让人不享有由于其前手的权利,换句话说,如果前手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不可以主张抗辩切断,也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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