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兼职(入职时我已明确告知)近2年,未签订任何合同。从未影响工作,现被辞退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如题所述

兼职,不存在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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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01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下列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附:法律规定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第2个回答  2011-12-01
你应该是做的非全日制工吧?劳动法规定的赔偿是针对的全日制员工。像你这种情况应该不可以得到赔偿的。追问

我在2个单位工作,每个单位都是工作2天(48小时)休息2天,对任何一边都不影响工作,单位无故辞退我能有经济补偿吗?(未签订任何合同)

追答

像你所描述,你跟两家公司应该都不算是雇佣关系,也可以叫做合作关系。个人觉得不应该赔偿。具体的你可以打12333咨询。

第3个回答  2011-12-01
兼职。。。
非全日制的,应该是没有补偿的
一般会有个协议之类的吧,不然你说你不是兼职怎么办追问

我在2个单位工作,每个单位都是工作2天(48小时)休息2天,对任何一边都不影响工作,单位无故辞退我能有经济补偿吗?(未签订任何合同)

追答

肯定的告诉你: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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