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名称为个人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是什么?有哪些条文?

如题所述

1、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文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税务机关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
2、发票名称为个人的,并不是所有的这些费用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3、通常情况常见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3.1出差交通费:员工出差购买的飞机票、火车票、意外保险等,必须是员工个人的名字并且是本公司员工。
3.2办公通讯费:手机登记为员工个人的,通常发票也开给个人,只要符合公司规定,税务一般会认可。
3.3出差住宿费:住宿票可以开公司名称。
3.4住房补贴:企业发放住房补贴,特别是外籍个人,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这个补贴放在工资不要发票,到房产局开发票,要开公司全称,个人名称是个人收入要扣个税。
3.5企业招聘员工,聘请专家、顾问等,承担对方来回差旅费用:飞机票等是相关个人的名字,并且对方还不一定是公司的员工;因为不是本公司员工,费用也不能在本公司报销,税务局严格查账要看员工花名册的,通常是可以协调一致的。
3.6员工体检费用:员工到医疗机构体检,取得的财政票据或发票是开给员工个人,当然也可以写有单位名称。
3.7可能还有一些类似情况,需要做出准确判断、妥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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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29
能说一下是什么发票吗?如果个人的话费发票不超过税法要求限额,而且本单位工资表上有这个人的名字是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或者是个人名的车油费要和单位签订用车协议才可以报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第八款提到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允许扣除。但是如果是我说的以上两条的话,是可以扣除的。追问

那是不是也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追答

第十条的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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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11-29
这好像不要什么条文吧!个人的名称只能当是个人买的东西,当然不能拿到单位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