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市委领导下,统一领导全市保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制定全市保密工作发展计划和年度保密工作计划,总结部署全市保密工作;
3:研究决定全市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指导、协调全市各区、县(市)、各部门的保密工作;
5:研究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审议颁布的保密法规、规章;
6:指导全市的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7:指导、协调全市保密技术发展工作;
8:督促、检查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9:组织、协调重大泄密工作的查处;
10:向市委和省委保密委员会报告全市保密工作情况,并就保密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扩展资料:
保密守则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送党和国家秘密。
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委保密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