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人单位工作,做了半年多,没有签劳动合同,有事请假1星期、回来后当天老板就找我的茬、

说我这不好那不好的、反正就是想辞退我、因为又要来2个新员工、但是他怕哪两个新员工干不长、【我在的是一家私人加油站、以前就有好多新员工、做一天就走的、说干不了】所以又想要我在哪里干、他的意思是如果那2个新员工能干我就辞职、不能干就让我继续干、我也和他说我写辞职然后一个月在走、他不同意。说什么过2.3天在说、总之和他谈了很多、最后我还是走了、他还欠我14天工资、我怎么可以要的回来?????我没有什么证据、唯一的就是在他单位的出勤表、不过出勤表是在老板哪里???我该怎么办?????我的工资还能要的回来吗?、??我该怎么要回来?请帮帮忙。帮我想想、;谢谢

  首先,你需要证明你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工卡、出勤表、工资签收单、在职证明等。
  其次,这样的单位跟不不在乎员工,只在乎盈利,建议你重新考虑是否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
  最后,你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申请中还需要说明用人单位半年多了也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另你可以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提是,建议你要辞职的话最好是提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至于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具体要视你的职位和工作内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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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15
找对方要14天的工资。
如果对方不给,因公司没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入职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
第2个回答  2011-11-15
居然都走到这一步了,才想到没证据。。当初应该留个心眼嘛!建议你再去找你老板谈一谈,谈话内容当然是关于你工资的事,你一定要让他承认你们之间存在你所说的劳动关系,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录音,为下一步行动收集证据,录音机一定要好点,要不然录不出个什么就麻烦了。收集到证据后,你就可以跟老板说要是他还不给,就要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而且还要他支付违法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他还是不给,你就去申请仲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