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员的年龄到多少岁就自动退团了

如题所述

    规定是这样的:年龄在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都是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综上所述,也就是你28之前在团内没有职务的将不再保留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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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29
团员年满28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第2个回答  2011-11-22
28周岁
第3个回答  2016-06-19
对组通字〔2006〕41号、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
出生日期认定规定提请违法审查建议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宪法》第41条和《立法法》第90条之规定,我们对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和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出生日期认定规定(以下简称“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提请违法审查建议。
一、“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与国家大法相抵触
组通字〔2006〕41号通知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
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经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 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89]公发15号)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的证件…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了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中又作了重申。其中,第十八项为‘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办理…离、退休手续…”《公安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民政部 司法部 劳动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21号),再次重申了上述规定。
劳动部也下达了《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66号)明文规定:“一律使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各类信息中全国统一标识的、唯一的个人编码名称,…”。“在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原居民身份证编号)错误信息,如重号、多号、错号等,请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并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明显,“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与身份证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直接相抵触,国家立法规定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目的就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不以身份证为准,必然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第三条规定的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直接相抵触;与第十一条规定直接相抵触,剥夺了公民身份更正权;与第十三条规定直接相抵触,剥夺了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权利;也与国务院批准和授权公安部对身份证法作出的法律适用解释直接相抵触。“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凌驾于身份证法的法律效力之上。
二、“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具有危害性,建议废止
1999年以来退休中出生日期认定的争议案件常见报道,“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经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民怨不断。一方面严重造成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的被骗取而大量流失,另一方面严重侵犯了上千万公民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影响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给国家对公民身份统一管理造成混乱(详见附件)。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的《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0年第5、6期视点栏目,连发5篇文章,特别关注——退休年龄认定问题:“档案与身份证关于年龄记载的冲突日益普遍,已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界定年龄的公共政策出现了危机”。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员表示:“我们正在和公安部沟通,准备正式出台一个文件,对身份证和档案关干出生时间记载不一致的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心是要确认真实的出生时间”(详见附件)。然而,2010年已过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至今还没有出台新文件。
国家法律绝不能在部门规定面前却步,建议废止“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全国必须保证确认公民身份标准的统一性,以身份证法为标准,办理一切涉及公民身份确认的事务。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违法审查,并给予答复。
附件:《“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具有危害性,不讲法、不讲理,应当废止》
建议人:朱永忠 谢亚鸣 冯英洲 张 莉 施国萍 吴朝述
胡俊华 王 春 杨和平 张兰珍 闫秀玉 侯德林
马凤兰 牛桂兰 杨兆付 黄炫朝 李云烹 侯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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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鹏 袁 凤 孙桂英 冯秀梅 陈景伟 王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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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影纯 王隆纯

201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