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通过B认识了C,求C办理出国劳务。A给B 1万元,B给打了收条,约定是面试保证金,如果面试通过,就转为出国的总费用,收款人是B。A面试成功,出国干了一年多后回国。向法院起诉了C,说提供的工作条件与合同中不符,法院认定C没有经营出国劳务的资质,判决解除A和C的合同,并令C返还给A一部分钱。现在A又向法院起诉,要求B返还当初收他的1万元,B表示这个钱当初是代C收的,不同意返还。A和B当初那张收条应该如何认定?B的身份应该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