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要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题所述

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征收范围:

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扩展资料:

房产税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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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5-05
简单点吧

1、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要交房产税。征收方式有两种,自用的按房屋余值的1.2%征收,按年缴纳;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假如一栋物业既有出租又有自用,或者一段时间自用一段时间出租,那么要分开自用和出租两部分计算缴纳房产税。(实务中有很多承租房子的还替房东把房产税交了,这是不符合税法的立法本意的,纳税人应该是出租方,不是承租方。)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6-30元(不同地方税额不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9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但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计税依据与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还应注意以下三点问题: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如前所述的换算问题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重点掌握以下几项:

第二点: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点: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第六点: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第七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八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征收管理和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发〔1986〕90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发文日期 1986-9-15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5-04
他回答的很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