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5-08
(1) 法院不应支持需方的诉讼请求
(2)供方是依法行使权利。依据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5-08
(1)否。
(2)依法行使权利。不安抗辩权。又叫先履行抗辩权。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第3个回答 2009-05-12
简单的看法院不应当支持需方的请求。
供方的行为如果证据充分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形式,但需要有证据证明才可以。
法律依据的话,就是合同法68,69条
第4个回答 2009-05-08
一楼正解,留位,目的是参考二楼的真题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