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因转产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题所述

  企业转产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转产的,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少量裁减人员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需要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三)、(四)项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把裁减人员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后,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漫步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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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9
某化工厂由于排放了工业废水废物,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业、停产。经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化工厂决定把这个化工企业转产为IT企业。  周工,一位年轻的化工工艺师,自从化工厂转产生产IT产品后,他原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即化工工艺师)就被取消了。厂里在与他协商变更新的工作岗位时,他申请要到技术开发部去工作,可厂方认为,现在技术开发部开发的都是IT产品,周工的化学知识根本用不上。于是,拒绝了他的请求;同时告诉他,厂方目前能给他提供的工作岗位只有销售员,可偏偏周工又表示坚决不干销售工作。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厂方做出了与周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周工不服。他认为,自己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厂方无权单方解除。除非自己同意解除,否则,厂方就必须要将合同履行到期满为止。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既适用于劳动者,也适用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化工厂的转产,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变化的直接后果,就是厂方与职工在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因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全面履行。在此情况下,厂方提出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是合理、合法的,职工应当与厂方进行协商。  从本案发生的经过可以看出,厂方与周工就工作岗位的变更问题,最终没有协商一致,厂方此时做出了与周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该说,该决定是符合上述劳动法条款的规定的。当然,厂方与周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其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左祥琦)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