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学分绩点达到6.6及以上。
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毕业时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必修性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与专业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6.6及以上。
注意事项
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平均学分绩点达到6.3及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
(二)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六级考试报考资格成绩要求(外语类专业本科生通过专业四级);
(三)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创新学分达到4学分及以上;
(四)在校期间曾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干或优秀学干;
(五)在校期间经学校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以证书为凭);
(六)在校期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达到全国统一复试成绩要求;
(七)在校期间曾参军入伍服过兵役的退役士兵;确定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
以上内容参考 广西科技大学-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