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章

如题所述

客运经营管理的规定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详细阐述。


第四十四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需按照许可事项合法运营,不得转让或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于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当其自有营运客车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时,可依据母公司的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中,绝对控股指母公司的实际资产控制在51%以上。


第四十六强调,国家所有的班线客运资源要求经营者提供连续服务,不得随意暂停、终止或转让。农村客运班线则允许灵活运营方式,如区域经营和循环运行。


第四十八条规定,客运企业不得强迫乘客乘车,不得中途甩客或违法载货,车辆必须按照许可路线和站点运行,不得擅自改变或站外揽客。


第五十条提到,经营者需遵守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收费。车辆外部需公示企业信息和监督电话等。


第五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需保障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完好,防止运输中发生侵害旅客安全的行为,并在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强调了责任保险、安全事故责任赔偿、驾驶员安全教育、操作规程以及驾驶时间限制等要求。


旅客乘车需持有效客票,遵守秩序,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随车携带相关证件,并在规定位置放置标识。


临时客运标志牌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使用,如加班车、接驳车等,必须遵守特定规则和要求。


省际和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和管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遵循统一规定。在高峰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配车辆以应对运力不足。


扩展资料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12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2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4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客运车辆管理、客运经营管理、客运站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101条,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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