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二章 立项

如题所述

交通法规的制定程序遵循一系列严谨的步骤,以确保法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首先,法制工作部门在每年年初根据重点、平衡和实际需求的原则,编制当年的立法计划(第九条)。各部门如需制定或修订法规,应在计划年度前一年的十月份向法制部门提交立项建议(第十条),社会团体和个人同样可以提出立法建议。如果建议涉及多个部门,可能由联合提出或法制部门协调,必要时由部领导决策(第十一、十二条)。


立项建议必须明确法规名称、新制定或修订、立法目的等关键信息(第十三条),并由建议部门负责人签署。法制工作部门会根据中心工作要求、法规体系框架、规范需求、内容衔接等因素,对建议进行详细研究,汇总形成年度立法计划(第十四条)。计划分为一类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需年内完成,二类项目则适时报审(第十五、十六条)。


年度立法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提交部务会议审议后发布执行。各部门需严格按照计划进行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并接受法制工作的监督与通报(第十七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立法项目,须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过法制工作部门和领导的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七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11号,于2006年11月9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交通法规制定程序和交通立法行为,保证交通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交通法规的立项、起草、修订、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全文共七章五十五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