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缓犯的规定

关于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的规定,有无疏漏?如果有,疏漏了何种情形?

法律规定,死期缓刑执行罪犯依法要在监狱执行刑罚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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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3-15
  我国刑法第五十条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有这样三种处理结局:第 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第二,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三,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很明显,这个条文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是否实施故意犯罪作为对死缓犯执行死刑还是减刑的标准; 在对死缓期间罪犯的表现方面,将之分为“没有故意犯罪”和“故意犯罪”两类,其中前一种类又包括“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
  首先,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故意犯罪是没有限制的。尽管故意犯罪有轻有重,有的故意犯罪甚至比过失犯罪还轻,但在刑法已作出这种规定的 状况下,司法实践依法只能以“故意犯罪”作为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充分必要条件,即有故意犯罪行为的,对死缓犯执行死刑毋需另加任何限制条件;无故意犯罪行 为,即使死缓犯有严重过失犯罪等其他行为的,也不能对其执行死刑。
  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期限是否需要等到二年期满以后,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 为,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无论何时都可以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而不必等到二年期满后。但也有学者认为,刑法第四十八条告诉人们,死缓是判处死刑 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如果没有等到二年期满就执行死刑,是否有悖死缓的宗旨?
  在死缓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为故意 犯罪有重有轻,重大立功表现也有区别;有的是先故意犯罪而后有重大立功表现,有的是先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后又故意犯罪(当然,是故意犯罪在前还是重大立功表 现在前,只是犯罪人主观恶性在量上的差别,本质上并无区别),这就需要同时注重刑罚的惩罚功能与感化功能,综合考察重大立功表现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利益大 小以及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大小,衡量它们之间的“罪”与“赎罪”因素之比例程度,并以此作为影响犯罪人处理结局的根据,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对犯罪人 作出恰当的处理。

  可以根据法定刑大致将“故意犯 罪”分为罪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严重故意犯罪,罪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较重故意犯罪,以及罪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较轻故意犯罪三 档,同时考虑重大立功表现的大小,对死缓犯作出下列不同的处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3-29
“缓刑、缓期执行、延期执行”的区别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此期间,如果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刑罚制度。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际判处的刑罚(即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2)对于累犯,不论判处何种刑罚,均不得适用缓刑。(3)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缓期执行也称死刑缓期执行。一般亦称死缓。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是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的制度。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罪当处死。如果所犯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在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问题。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当时不是非杀不可的。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民愤不是极大的;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对较轻的主犯;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显过失,而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的等一般可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根据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对被判处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必须满2年才能减刑,在2年期满以后减刑,并不局限于期满的当天减刑。在2年期满以后的一定期间内,人民法院对死缓执行的罪裁定减刑都是合法的。但是,这也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迟迟不依法裁定减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是指在生产劳动中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协助政府破获重大案件,消灭灾害事故或制止其他罪犯逃跑和行凶等破坏活动,对国家和人民有其他重要贡献等。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延期执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n从实体权利上说,他有权同意被申请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从诉讼权利上说,他有权同意暂停执行程序。因此,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延期执行的。执行程序应予中止。   缓刑、缓期执行、延期执行不是同属一个法律范畴。缓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具体运用上的一种制度。而延期执行是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民事实体及民事诉讼的权利。缓刑与死缓又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刑罚制度。两者在适用对象、范围,适用条件和法律等方面全然个同。缓刑是有条件不执行判处刑罚,而死缓只是不立即执行死刑。死缓犯在死缓期执行的2年期间必须在监狱劳动改造;即使2年期满以后,符合法定条件不执行死刑,也只能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犯不仅不关押,而且在考验期内投有犯新罪,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即不再执行。三者的具体区别是: (1)适用的前提不同。适用缓刑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适用死缓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前提;适用延期执行是以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为前提。不论是申请执行的案件,还是移交执行的案件都可以。 (2)执行的方法不同。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进行考察;对于被宣告死缓(缓期执行)的罪犯,必须关押,强迫劳动改造。 (3)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限,由于所判刑罪的刑种,刑期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期限。死缓(缓期执行)的法定期限为2年。延期执行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的延期执行。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是根据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的表现,或不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缓刑,撤销缓刑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罪的原则处理;死缓(缓期执行)期限界满时,根据犯罪分子在缓期2年执行期间的表现,或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期执行期间也可能执行死刑;延期执行中的一定期执行,待延期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恢复执行。权利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不定期的延期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随时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