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做法我觉得很过分 请问我该怎么办?

我在这个学校已经上了4年了 1:学校规定 不管你是否住校都要交纳住校费用 据我所知 学校根本没有给我们不住校的学生分配床位 2:在第2年的时候学校找不到班主任来带我们班 于是找到一个体育老师来当班主任 不夸张的说 一个学期可以见到3次班主任就不错了 几乎就是无人管理状态3:学校今年更换了新校长 以前老校长在任时根本就不像个学校的样子 交钱就行 也不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进行处罚 就连考试不及格 补考也要交钱 由于学校和班级都缺乏管理 造成学生的旷课 我知道学生有责任 但是这样的管理 难道校方就没有责任吗? 今年4月已经换了个班主任 现在已经没人再旷课了 和以前比简直是一个天一个地 但是学校突然把本年把本年的出勤记录拿出来 居然一次性处理了 250多名学生 开除60多名 其他都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查看 我最不服气的地方就是学校没有在任何提前警告的情况下 直接进行开除处理 是否太过分了? 我已经上了4年了 还有1年实习就可以毕业了 现在一个开除处理 让我的前途全部毁灭了 我真的想到一死了之 如果当时我报的不是这所电视广告中吹嘘的神乎其神的学校 如果我进入的不是这个等于没有班主任管理的班级 我怎么会走到这个地步 我在这里再次谴责一下这所学校 最该死的就是这个学校本来只招收
高中毕业生的 然而我们班级竟然是老校长为了增加生源 临时增加的初中进学生 老校长时候对我们不闻不问 从来不管 只要交钱就可以 现在换了新校长 就一下拿高中进校生的标准来 对付我们 导致 处分250人 开除60人 我真的不服气 真的好不服气 凭什么学校可以这样“仗势欺人”学校的一个规定就可以葬送我们 60人的前途 我究竟因该怎么办? 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个黑心学校的名字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我要声明 学校不是对所有人进行处理 只处理了我们初中进学生这一届的 不是所有人 我们一个班几乎没有不旷课的 这次处分我们班50人 被处分将近30人 为什么难道真的全是个人问题吗 难道新官上任三把火就可以这样扼杀学生? 如果要处理我们 为什么不从第1学期就把我们赶出学校 让我们到了第4年 交了4年钱 浪费了4年时间的时候才处理?现在我不能转校 不能当兵 连重新上学的机会都没有了 其实我很想上学 只是人处在这样的环境下真的可以成为优秀学生?至少我不那么“天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http://www.xgb.swpi.edu.cn/xsgzb/Article_Show2.asp?ArticleID=499&ArticlePage=2的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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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学校依据的第七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的情况开除你们的,但是,我认为学校无法举证证明他们有进行教育,而你们却不改正。

  显然造成你们长期旷课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你们不认真,更是因为教育者的放任和不负责任。正常的情况下,即使有学生旷课,屡教不改,如果教育者确实做到尽责,也仅仅是个别现象,不可能存在大量学生旷课的情况。

  因此,我认为学校无法证明其尽到教育责任。不符合开除学生的“经教育不改”的前提条件。这种大面积的突然开除学生更象学校骗取学生学费后无法实现毕业承诺,而实施的大手术。更像利用校规逃避责任的一种手段。

  所以,我个人建议你们应该联合起来提起诉讼或联合向学校及其上级教育局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的开除行为至少具有逃避教育责任的性质,且不符合法定开除条件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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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07-07
比如说去医院开病假单,或是住院证明
然后给他们,要是他们问你当时为什么不交,你就说班主任一直不在也没人问我拿过
再叫你的家长帮你做证明,肯定是不会开除的
你们学校理亏在先,再加上你有证明……
你要问到那里去看证明,外面造假的地方太多了
我以前一个同就就买到过假的病假单
学生对学校的开除决定起诉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开除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进行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本文拟推定学校开除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而且程序合法,只对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探讨。学校开除学生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有两个,一是学校规定的类似《学生手册》等管理规定,一是行政规章。对于学校的管理规定,因其不属于法的范畴,在没有依法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设定开除学生的处分措施的。学校的开除,一般都来自于规章的授权。例如高校开除学生,其授权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益: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义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第六十三条还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规定》最后还专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1990年4月14日在《规定》的说明中也强调:《规定》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规范,不能也不可能规定得太具体,各地区高教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在《规定》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应该说,这些条文已授予高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开除的权力。

但是,从以上授权的法律、规章来看,对开除学生这一处分类型,法律中并没有出现,而始见于教育部的规章,即是由规章创制的。因此,有必要探讨规章的合法性问题,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规章在行政诉讼中仅仅是参照作用。开除在教育部规章中一般称为对学生的处分,是学校对学生的一种制裁,从其性质来说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调整。根据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开除这一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律、法规没有设定的情况下,由规章设定,是与《行政处罚法》的第12条相抵触的。如前所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设定的前提下设定行政处罚,自1996年10月1日起,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这一新法、上位阶的法。因此,在没有通过法律法规设定的情况下,学校开除学生的依据是违法的行政规章,这一行为本身也应当是不合法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判决撤销。当然,在《行政处罚法》生效前和法律法规设定了开除这一处罚种类后,其合法性应当另外探讨。
第2个回答  2006-07-06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学校是教育部门压迫的部门.
只有一个忠告,毕业以前还是安分守己.
第3个回答  2006-07-06
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关于乱收费问题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
第4个回答  2006-07-06
打个电话到教育部 或寄信到省教育厅 绝对有效 相信中国人民共产党
第5个回答  2006-07-09
联名告学校,都是大学的人了还不知道拿法律的武器对付学校吗?
首先没有床铺就收钱,告!
老校长的贪污。。。。告!
随便开除学生,没王法了,告!
60个被开除的人组织游行,到市政府游行,我到不信学校会不怕,
要知道学校财政是政府开支的,去政府闹看学校怕不怕,
就算学校非要开除你们,你们也要把该要回的钱要回来。
在打电话给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