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案例问题,每问100字以上(回答好追加高分)

案例分析
某轮船东A与托运人B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某轮承运一批小轿车,自纽约运往大连。合同规定: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确定。
该轮在航行途中遭遇飓风,有10辆装载在舱面上的小轿车被刮入海中。同时,由于风浪太大,致使舱内有10辆小轿车发生移动而互相碰撞挤压,经事后鉴定,均已完全报废。
另外, 为了抵御风浪,船长下令向压载舱打入压载水,但由于船员在检查压载水舱时,未将其中一个阀门拧紧,致使海水进入货舱,又有10辆轿车因长时间遭海水浸泡而锈蚀,也都完全报废。
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船长下令将未受水湿的汽车移致二层舱。但在搬移过程中,由于操纵吊机的船员因连续抗风,过度疲劳,因而错误地按动了按钮,又致使10辆汽车掉落舱底,完全毁坏。
事后查明: A将部分轿车装载在舱面,并未征得B的同意,也不符合航运惯例;承运人对于舱内轿车的积载,并无不当;根据B所提供的货物发票等证据,小轿车的到岸价格(CIF 大连)为20000美元/辆;该小轿车每辆毛重2000公斤。另外,假设特别提款权与美元的比价为: 1特别提款价=1.3美元。
B就上述货损向A提出了索赔。
请问:
1.对于装载在舱面的10辆轿车的损坏,A应否赔偿? 赔偿额为多少?为什么?
2.对于在舱内因互相碰撞挤压而造成损坏的10辆轿车, A应否赔偿?赔偿额为多少?为什么?
3.对于遭海水浸泡而损坏的10辆轿车,A应否赔偿?赔偿额为多少?为什么?
4.对于掉落舱底而损坏的10辆轿车,A应否赔偿?赔偿额为多少?为什么?
请问为什么要这样计算?
按件:666.67*10=6666.7

按毛重:2000*10*2=40000

故A应赔偿的金额是40000*1.3=52000美元

  争议焦点:承运人装载甲板货是否可以享受免责与责任限制权利;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

  1. 对于装载在舱面的10辆轿车的损坏,A应赔偿。赔偿额为200000美元。

  分析:A将部分轿车装载在舱面,并未征得B的同意, 也不符合航运惯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九条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由此可以得出对于该10辆轿车,A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故应全额赔偿。

  2. 对于在舱内因互相碰撞挤压而造成损坏的10辆轿车, A不必赔偿

  分析:, 由于风浪太大, 致使舱内有10辆小轿车发生移动而互相碰撞挤压,经事后鉴定,均已完全报废

  事后查明:承运人对于舱内轿车的积载,并无不当。

  这10辆轿车的损害是由于海难,承运人免责。故A不必赔偿这10辆轿车的损失。

  3. 对于遭海水浸泡而损坏的10辆轿车,A不必赔偿。

  分析:这10辆轿车的损失是由于船员在管船过程中发生的失误所造成。属于管船过失,故A不必赔偿。

  4. 对于掉落舱底而损坏的10辆轿车,A应赔偿。赔偿额是52000美元。

  分析: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船长下令将未受水湿的汽车移致二层舱.但在搬移过程中, 由于操纵吊机的船员因连续抗风, 过度疲劳,因而错误地按动了按钮,又致使10辆汽车掉落舱底,完全毁坏.

  为了货物过多受损而转移货物属于保管货物的行为。此时发生的过失属于管货过失,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B所提供的货物发票等证据,小轿车的到岸价格(CIF 大连)为20000美元/辆;该小轿车每辆毛重2000公斤.

  B未直接提供提单来证明小轿车的价格,说明其未将小轿车的价格写在提单上,故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计算如下:

  按件:666.67*10=6666.7

  按毛重:2000*10*2=40000

  故A应赔偿的金额是40000*1.3=52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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