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省、市(州)政府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2)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进场交易服务工作;
(3)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流程;
(4)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
(5)负责场内信誉评价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并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我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范。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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