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向往来银行的函证,注册会计师不仅可以了解企业的银行存款是否存在,还可以了解企业欠银行的债务.并有助于发现发现企业未登记的银行借款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
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向被审计单位在本年度内存过款(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的所有银行发函,其中包括企业存款账户已结清的银行。
因为有可能存款账户虽已结清,但仍有银行借款或其他负债存在。同时,虽然注册会计师已直接从某一银行取得了银行对账单和所有已付支票,但仍应向这一银行进行函证
扩展资料:
审计主要内容:
(1)查证银行存款结存数额,核对企业银行存款帐存余额与开户行帐存余额是否一致。抽查发生额是否一致。
(2)审查银行存款收入的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检查收入的对应科目及收入来源,查明现金收入是否符合现金收入的范围都及时按规定送存银行。
(3)审查银行存款支出的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检查支出的对应科目及支出用途,查核提取巨额现金的情况,查核开具支票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查阅支票存根编号是否连续,如有缺号,应追查原因。
(4)查核银行存款的记帐与银行对帐单的入帐日期,查明双方的入帐有无相差很远的现象,对双方的“未达帐项”逐笔查清原因。
(5)查核有无将银行帐户出借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查明有无外单位或个人以汇款、转帐支票或现金与被审计单位调换支票或付款委托书等。
(6)查明银行存款结算户与专用基金存款户帐目有无相互混淆。
(7)查明银行存款收付是否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结算制度、会计制度以及各项有关政策法令的规定。
(8)评价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并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存款函证
因为它是银行存款审计的传统方法,也是证明银行存款存在性及所有权的主要审计程序。
银行存款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需要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函询证,以验证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扩展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准则单独就“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和“应收账款”作出规定,表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函证程序时需要对这两类账户余额作出特别考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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