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王朝,为何人头税采取需要多少收多少的方式?

如题所述

在1973年出土的凤凰山10号墓中出土的汉简,断代为汉文帝晚期至汉景帝四年的简牍,其中包含了墓主人作为征税经手人保留下的系列账簿,其中的4号、5号木牍记录了墓主人所在的西乡所辖市阳、当利、郑里等三个里的“算簿”:


这里的“算”,可谓让学术界伤透了脑筋,仅仅5个月的时间,就收了227钱,这个数字与“每人每算120钱”,无论如何也对不上号。

更恐怖的是,上述三个里的收“算钱”的次数,完全没有时间规律可循,一点都不像卫宏、如淳等人描述的那样整齐划一。

所以,对这一问题的解读,出现了全年“算赋”120钱、400钱、227钱的诸多派别观点,可谓莫衷一是。


量和度,都说明了预算支出的概念,以赋于民,则代表着此时的汉朝公共财政采取的是“量出为入”的财政理念。

那么,上述三里的“算钱”交付“吏奉”8次,也就可以解释了,这种方式在《居延汉简》中也有体现,当然,这也与西汉制度成熟后,算赋的基本用途相合,见《太平御览》卷六二七引桓谭《新论》。

赋敛即算赋、口赋(汉武帝之后),一年收入40亿,其中一半用于吏俸。

除此之外,上述三里的“算钱”的用途包括“口钱”,且为每“算”所出,说明与向“小男、女”征收的口赋并非同一税种。

因为该墓中出土的《郑里廪簿》还记录了“郑里”(名为郑的里)内百姓户口、田亩与贷粮的情况,其基本格式为。

基本格式很清晰,就是“凡十算遣一男一女”,对照《郑里廪簿》可知,“一算”即等于“一能田”,顾名思义也就是能够种地的人,或即为汉律中所说的“使大男”、“大女”。

也就是说,“算”实际上是一个赋、徭的身份概念,而不是等于120钱,更不可能包含不够服役的“使小男”、“使小女”,而他们才是缴纳口赋的角色。

那么,口钱就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并应于“算赋”相关,那么,符合条件的,要么是“户赋”,要么就是“头会箕敛”,两者都曾出现在文献之中,而前者我们已经根据简牍律令考证过额度和缴纳方式,完全不同。

则只剩下“头会箕敛”了,其记载有二。


一个东西,两个去处,不正是上面“算钱”的写照吗?

细分一下,传送、转费、缮兵,前两个都属于“徭使”的内容,后一个则是“治库兵车马”的内容,但是归结起来,全部都是“军费”。

而在《汉仪注》的记录中,“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这段记载是可以拆解的。

口赋钱中的20钱“以食天子”,武帝另加3钱补车骑马,也就意味着汉武帝之前已有口赋钱,但在凤凰山汉墓断限的汉景帝三年,明显三里没有对“使小男”、“使小女”征赋,那么,是不是口赋钱的名字早已存在,但实际所指与《汉仪注》的时代并不相同呢?

此处口赋当然不可能是“民七岁到十四岁”出的,秦朝还没这么细分税源人口,再结合上文中《淮南子》的说法,“输于少府”,就是进入天子私库,正好与“以食天子”相合,可见,口钱才是渊远流长,自秦至汉,只是到了汉武帝之后,被敲定了征收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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