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评残等级标准和补偿标准

如题所述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

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