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丧失劳动鉴定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上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神经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功能障碍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智能活动丧失。

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大小便失禁。

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法律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的通知》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

神经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 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 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 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 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 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 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 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 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 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 单肢瘫肌力3级。

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 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 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 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 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 不完全性失语。

4. 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 引起肢体功能障碍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 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智能活动丧失。

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大小便失禁。

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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