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2021年拆迁,老婆户口审上,过渡半年去世,还会分房吗?

如题所述

根据伊滨区安置政策,农业人口中的安置对象每人可享受40_的安置房。按照伊滨文〔2015〕12号《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对象确认办法》:
一、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内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一)本社区在册的农业人口。
(二)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一头沉”人员。
(四)原籍在本社区、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人员。
二、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镇、区严格审核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一)新婚因夫妻投靠,女到男方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人员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二)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的人员。
(三)原籍在35个社区,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
(四)原籍在35个社区,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五)原籍在35个社区,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六)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抱养婴儿。
三、户口截止之日前,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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