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可以分包的项目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市政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承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市政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范围: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 4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 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 万吨/日以下的 给水泵站、15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 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 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 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 25 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 40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三、市政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范围: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 2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2)8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 泵站、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 1 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 1.5 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 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下热 力工程,直径 0.2米以下热力管道;

(4)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6)5000 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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