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

如题所述

上海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丧葬费包含的项目: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3、受害人死亡的寿衣支出,应当赔偿。寿衣的购置费,应当是一般的寿衣,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寿衣装殓的,只赔偿一般标准的寿衣损失。
4、运尸和火化费。

一、丧葬费申请条件:
1、《养老失业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
2、《参保人遗属申领待遇声明》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殓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之一。
二、丧葬费申请程序:
1、申请丧葬费等费用单位应提交相关的函或报告;
2、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4、死亡前一个月的工资单;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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