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法学学派及其主要观点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三大法学流派分别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他们在现代西方法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各有侧重。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认为法律应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各有侧重点,但都强调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凯尔森和哈特。他们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凯尔森认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哈特则提出了"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则"的观点,主张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并无必然联系"。
社会学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虽然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这三大法学流派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重点来理解和解释法律,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思考和研究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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