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

如题所述

成都市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服务标准和站点设置。首先,重要客运集散地如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需要规划设置明显标志的待客站点或停靠点(第三十一条)。大型商场、宾馆、学校、住宅区、医院等对客运需求较大的场所,以及城市主干道和繁华地段,同样被纳入规划范围(同上)。设置站点的工作由交通运输、公安、规划、建设及城市管理等部门协同实施,且禁止其他车辆占用这些站点(同上)。



经营者有责任遵守行业标准,确保驾驶员教育、合规运营,如不得将车辆交给未注册的驾驶员,实施驾驶员考核制度,并保持车辆安全维护(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还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如办理营运证件、定期检定设施、按规定标示价格、提供运营数据等(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需遵守多项规定,如在核准区域运营、禁止强迫组合租车或欺诈行为、保持车内清洁、文明服务等(第三十四条)。乘客也有文明乘车的义务,包括爱护车辆、乘车安全、支付合理费用等,如有违规行为,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第三十五条)。



对于乘客投诉,交通运输和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设有投诉热线,并要求提供真实信息以协助调查。对于驾驶员的不当行为,乘客有权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答复(第三十六条)。




扩展资料

为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该《条例》经1997年11月20日成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6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批准;2011年10月27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经营管理、客运服务、治安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1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