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3-27
1.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城市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3.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5. 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用水单位应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6. 本市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制定,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 用水单位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增加用水量的,必须按有关程序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用水单位因歇业、停业而减少或者停止用水,应当告知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
8. 城市供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工业和其他用水。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给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9. 下列临时用水情形需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用水计划指标,由供水企业计量收费:(一)工程施工;(二)园林绿化;(三)环境卫生;(四)其他需临时用水的。
10. 严格控制用水单位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用水单位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应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将取水有关资料文件报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备案。用水单位经批准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应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纳入城市用水计划管理。
11.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月用水量2000吨以上建设项目中的节约用水设施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的有关手续。
12. 下列新建项目,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一)新建建筑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商场、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大型文化体育设施以及高层商品住宅建筑;(二)机关、大专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用房建筑面积达20000平方米的;(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居住小区。
13.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属国家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必须更换。
14. 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用户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确需拆除或者停用时,必须征得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同意。
15. 用水单位应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用水单位为企业的,应将节约用水设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上的用水单位,应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每两年复测一次;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下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用水现象的,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