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时,是否需要出具罚款收据?

如题所述

关于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时出具罚款收据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中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开或者乱开罚款票据从而导致罚款不入帐或者不上缴国库,防止滥罚款以及截留、挪用、贪污罚款,促进廉政建设,改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形象。之所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主要是为了对罚款情况进行财政监控。无论是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还是被处罚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最终这些罚款都要全部上缴财政。因此,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可以对罚款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滥罚款以及截留、挪用、贪污罚款。以上规定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或者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出具罚款收据,不得未出具罚款收据而收缴罚款。同时,人民警察出具的罚款收据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作和发放的罚款收据,不得使用擅自印制的非法定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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