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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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实施办法
二、大病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具有市中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困难人员,困难人员指《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经批准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救助范围。居民大病救助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先由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再给予大病救助。居民大病救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救助标准。
1.大病救助起付标准参照鲁人社字〔2014〕172号规定的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执行,如以后年度省级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发生变化,大病救助起付标准做相应调整。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给予40%的大病救助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给予50%的大病救助补偿。本着就近从医和对资金合理使用负责的原则,指定市中区人民医院为救助对象的即时结算医院,为鼓励救助对象就近从医及政府补偿及时便捷,直接到市中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后,给予上调15%的大病救助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救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居民大病救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鲁人社字〔2014〕172号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执行,对超出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救助资金不予补偿。
2.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卡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享受200元门诊医疗卡待遇,当年年度内余额可累计自动转入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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