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人生前已经将房子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老人死后其他子女还有权要求分房

房屋原是公产房,其中一位老人死后,变更为私产房房本名字为另一老人,此后老人把房子过户给一个子女,请问其他子女还有分房子的权利吗?

没有权利要求分房了,因为已经过户给其中一个儿子,那这个房子就是他的私有财产。老人生前有权利处理自己的财产,没有必要通知其他子女,东西给谁那跟其他子女没关系。老人死后其他子女也没权利要求分房,因为那已经属于个人财产,不是老人的遗产了。
法律分析
通常没有权利:1.老人在世时对其名下房产的处分是其基本权利,不受他人干涉。2.遗产没有共有的说法。除非房屋首次登记在老人名下时,子女父母都在世,而房产过户行为在老夫妻其中一人已过世之后的。那么可以起诉,认定房产为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其中一人单方面指定给子女的,只能处分其个人份额,对剩余份额其他子女可以提出异议。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有关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有关法律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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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14
一般没有权利了。既然房产是私产,又在
老人的名下,所以老人有处置的权利。把房
产过户给了其中一个子女。且房产证已在一
子女名下。其他子女已经没有权利分割了。追问

老人就一个子女养老送终,老人死后可以起诉其他子女不赡养老人吗?

追答

老人已过世,不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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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3-14
老人把自己合法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中的某位并过户后,该房产已属于某子女所有,已不属于老人所有。既然房产已不属于老人,则该房产自然不属于老人的遗产,其他子女无权继承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