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验收合格”,《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而“综合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2、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3、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4、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5、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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