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9-11
用人单位不可随意解除员工,否则将承担违法处罚责任。
劳动法辞退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2个回答 2015-09-21
1,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劳动者是和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到用工单位去工作,即通常所说派遣
2,用工单位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到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
3,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如果派遣单位再派遣单位的待遇低于原用工单位,或者不再派遣解除合同的,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补偿金
5,用工单位可以退工的情况包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1)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第3个回答 2009-03-21
可以解雇,但你应该得到赔偿,如果不行就去劳动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没有人管理,就去法院,(劳动管理部门连带一起告他们“不做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09-03-21
理论上是不可以,但是实际操作上是可以,虽然很残忍,但是很无奈,社会现在只发展到了这个阶段。我们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