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退休补偿

我今年快满50岁了,在一家私营单位干了16年,现在单位想因我年龄大而辞退我.这16年单位从未为我买过任何社会保险.也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我在这里辛辛苦苦干了16年,如果现在辞退我,我老后就没有了经济来源.我想请问:1、如果单位在因我年龄过大而辞退我时我是否可以向单位索要退休补偿?
2、参照其他用人单位的政策:工龄*月薪=退休补偿.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1、首先你是男性还是女性,如果是女性一般到50周岁,社会保险缴纳符合当地标准后就可以办理退休,不过我估计你是男性。
2、这时首先你要去了解这家单位是否有合法注册性质,比如是否是有限公司、个体经营户,如果是就要看有无营业执照,如果没有,只是一个“私人老板”,没有工商登记注册的话,那么只能请你节哀了,你什么都得不到了。
3、如果有工商登记注册的话,这个单位就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由于个地政策不一,有一些特殊形式(比如上海的话,非上海户籍的外来人员缴纳的是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4、国家的社会保险是从93年开始的,93年是否有私营企业这个不好说,如果你真的做了16年,估计真好是93年左右进去的,那么应该按照当地劳动局规定为你补交社会保险。第二93年前的工龄可能很难认定,关于此可去当地劳动部门了解。
5、单位不可以无故辞退员工,只要你不违法单位规章制度,不营私舞弊等等,单位不能违法辞退你,违法辞退的话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还需要支付赔偿金。
6、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单位需要支付你双倍工资,如果从08年1月1日开始超过一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话,需要和你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41号中提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关于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段计算。
8、第一段从1994年到2007年12月31日(只要你能证明你是从这时间开始工作的),共14个月,按照《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算,所以共14个月经济补偿金。
9、第二段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3月31日,共1年3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一年一个月,不满半年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所以是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上我说的,单位属于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所以是3个月的赔偿金。
10、如果单位不给的话可以去劳动仲裁告他,不过我想这肯定是一家小单位,上面的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都给你的话可能要上万,如果你的月工资工资有3000块的,总的赔偿加社会保险可能会超过十万,一个小单位可能承受不了吧。
11、维权的路很艰难,建议你尽早去劳动仲裁,为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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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27
1、单位不建立社会保险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补充建立,并补交相关费用。没有保险是领不到退休养老金的。
2、同时可以索要你所述的经济补偿金,上述算法是对的,并且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法律依据有:《劳动法》、“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
之前的解释有误,不好意思!
3、你的情况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才能解决(不收费),特别是补上保险,确保退休时还有养老金领取。
第2个回答  2015-08-30
  一般劳动者达到退休的年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个回答  2015-08-21
  退休工资计算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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