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有没有查公司帐的权力

如题所述

审计署可以查公司帐。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在特定的情况下,在地方政府授权后,这些部门可以进行调查,但只能为调查,一般进去查账都是协助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的。
国家审计机关对私有企业没有审计监督的职责,所以,审计局不能对私营企业调帐并进行罚款因审计局工作范围不包括此: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4)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5)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5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6)国家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7)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这里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以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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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有。
审计法明确规定,1,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2,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