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培训资料,急!

我想要一份节约用水培训资料,因公司员工用水时太浪费,想对全体员工实施节约用水培训.急!

在早教版有一个关于奢侈的帖子,里面谈到一些节约的话题,这里,我想和大家讨论一些关于节约和如何节约的问题。
孩子多扔几张纸,多玩一些水叫浪费吗?
你给孩子买的进口水果孩子不吃,你给孩子买的高档玩具,孩子放到一边,这叫浪费吗?
这两个问题绝对不是一个概念。
大家再来看下面两个例子:
先拿洗澡来说,看到这个帖子的多数人都有条件频繁的洗澡,也许大家也是这样做的,可我们小的时候,洗澡是多么奢侈的事情啊,条件好的或许一个星期可以洗一次,还要到公共澡堂里,现在呢,不但不用去公共澡堂,在家里,也可以天天洗,,,这么多水用来洗澡,是不是叫浪费呢?你或许会说不,这是文明的表现。好,我们再来看人造滑雪场,建了一个又一个,高尔夫球场建了一个又一个,在破坏环境的基础上,还要浪费大量的水,呵呵,原来打一次高尔夫几千块钱还要排队,现在几百元搞定,还有香港新开的迪斯尼,没有一万元,一个来回恐怕不够吧。
再看看现在能源紧张,大家肯定都有随手关灯的好习惯,我恭喜大家了,你们为节约能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何更好的节约呢?不如以后不开空调,买电扇,浴室里不用浴霸,凑合点吧,为了节约石油,把家里的车卖掉,以后只做公交车上下班,距离近的步行代替……
节约是什么?
是一种意识,一种社会的文明,而不要被一种个体的强制性所误导。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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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02
洗手时,用盆洗比用水长流的方法更节省水,洗涤蔬菜水果或洗碗时也一样,开着水龙头不间断的冲洗非常费水,间断冲洗就能节约水。把用过的水存下来还可以再次利用。

家庭中洗衣机的用水量大,为了节水,生产厂家和科研人员都下足了功夫,要在保证洗干净衣服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节约用水。

这种倾斜的造型并不是为了美观或标新立异,10度的斜面设计自有它的道理。洗衣筒歪了10度后,它的水位就相对加深了,能达到较大水量的洗涤效果。所以它省水。

洗衣机设定的程序一般都是一次洗涤,两次漂洗,水主要都耗费在漂洗上了。如果不用洗衣粉,不就能省下漂洗的水了吗?

这种超声波洗衣机,每秒能发出2万次的冲击波,可以将污垢从衣物上“震”下来。洗衣机里还安装了一个特殊的电解水装置,能把自来水中的水分子分解成氢离子和氧离子,利用离子对污渍、灰尘的分解和吸附作用来清洁衣物。双管齐下,这种不用洗衣粉的洗衣机比普通洗衣机要节水30%以上。

还有洗衣机的水位不要定得太高,否则衣服之间缺少摩擦,洗不干净反而还浪费水。

除了洗衣机,坐便器也是家庭中的用水大户,用水量大约占居民用水量的35%左右,一个三口之家一个月就要冲掉3千多升水。

技术人员研制开发出了一种新型的坐便器,每次用水量仅为4升,比现有的坐便器要节约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水。

它的水箱在注水的同时存积了空气,利用供水管道中的压力来压缩内部积攒的空气,再推动水以较高的速度流入便盆。与传统洁具的“拉”力不同,这种新型的洁具是采用“推”力将污物排出,冲力大,所以能节约水。

其实,家庭中的其他生活用水一样可以用来冲洗马桶,比方说经过最后一次漂洗,衣服洗干净了,从洗衣机排出的水看上去还比较干净,直接流进下水管还真有点可惜。还有像洗完脸、洗过菜的水,如果能再次利用就好了。业余发明家吴汉平研制了一套生活用水回用装置,获得了国家专利。他将厨房的洗涤槽、卫生间的面盆和坐便器水箱连接到一个储水箱上。洗涤槽、面盆流出来的比较干净的水进入储水箱,供冲厕使用。

现在我来教你省水小秘方1.要用省水形马桶,般审型马桶加装2段式冲水配件。2.水箱底下浮饼拆下 即成无段式控制出水。
3.小便池自动冲水器冲水时间调短。 4.用米水、洗衣水、洗碗水及洗澡水等清水来浇花、洗车,及擦洗地板。5.清理地毯法由湿式或蒸汽式改成乾燥粉沫式。6.将除湿机收集的水,及纯水机、蒸馏水机等净水设备的废水回收再利用。
现在我说完了6项省水秘方,你是否想到比我更好的省水方法呢?你是否在省水呢?我想你应该在省水吧!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不知道爱惜,而浪费挥霍。事实上,水资源日益紧缺,而我市的城市供水工作更是在严重缺水的边缘艰难度日,自来水来之不易。

人不可一日无水,水是生命之源,珍惜水就是珍惜自己的生命!在此,我们介绍一些日常生活中的节水常识:

刷牙

浪费:不间断放水,30秒,用水约6升。

节水:口杯接水,3口杯,用水0.6升。三口之家每日两次,每月可节水486升。

洗衣

浪费:洗衣机不间断地边注水边冲洗、排水的洗衣方式,每次需用水约165升。

节水:洗衣机采用洗涤—脱水—注水—脱水—注水—脱水方式洗涤,每次用水110升,每次可节水55升,每月洗4次,可节水220升。

另外,衣物集中洗涤,可减少洗衣次数;小件、少量衣物提倡手洗,可节约大量水;洗涤剂过量投放将浪费大量水。

洗浴

浪费:过长时间不间断放水冲淋,会浪费大量水。

盆浴时放水过多,以至溢出,或盆浴时一边打开水塞,一边注水,浪费将十分惊人。

节水:间断放水淋浴(比如脚踏式、感应式等)。搓洗时应及时关水。避免过长时间冲淋。

盆浴后的水可用于洗衣、洗车、冲洗厕所、拖地等。

炊事

浪费:水龙头大开,长时间冲洗。烧开水时间过长,水蒸汽大量蒸发。用自来水冲淋蔬菜、水果。

节水:炊具食具上的油污,先用纸擦除,再洗涤,可节水。

控制水龙头流量,改不间断冲洗为间断冲洗。

洗车

浪费:用水管冲洗,20分钟,用水约240升。

节水:用水桶盛水洗车,需3桶水,用水约30升。使用洗涤水、洗衣水洗车。使用节水喷雾水枪冲洗。利用机械自动洗车,洗车水处理循环使用。

节水小方法:
节约用水,利在当代,功在千秋,这是经过讨论同学们一起研究出一些生活节水小方法:
  一、淘米水洗菜,再用清水清洗,不仅节约了水,还有效地清除了蔬菜上的残存农药;
  二、洗衣水洗拖帕、帚地板、再冲厕所。第二道清洗衣物的洗衣水擦门窗及家具、洗鞋袜等;
  三、大、小便后冲洗厕所,尽量不开大水管冲洗,而充分利用使用过的“脏水”;
  四、夏天给室内外地面洒水降温,尽量不用清水,而用洗衣之后的洗衣水;
  五、自行车、家用小轿车清洁时,不用水冲,改用湿布擦,太脏的地方,也宜用洗衣物过后的余水冲洗;
  六、冲厕所:如果您使用节水型设备,每次可节水4一5kg;
  七、家庭浇花,宜用淘米水、茶水、洗衣水等;
  八、家庭洗涤手巾、小对象、瓜果等少量用水。宜用盆子盛水而不宜开水龙头放水冲洗;
  九、洗地板:用拖把擦洗,可比用水龙头冲洗每次每户可节水200kg以上;
  十、水龙头使用时间长有漏水现象,可用装青霉素的小药瓶的橡胶盖剪一个与原来一样的垫圈放进去,可以保证滴水不漏;
  十一、将卫生间里水箱的浮球向下调整2厘米,每次冲洗可节省水近3kg;按家庭每天使用四次算,一年可节药水4380kg。
  十二、洗菜:一盆一盆地洗,不要开着水龙头冲,一餐饭可节省50kg;
  十三、淋浴:如果您关掉龙头擦香皂,洗一次澡可节水60kg;
  十四、手洗衣服:如果用洗衣盆洗、清衣服则每次洗、清衣比开着水龙头节省水200kg;
  十五、用洗衣机洗衣服:建议您满桶再洗,若分开两次洗,则多耗水120kg;
  十六、洗车:用抹布擦洗比用水龙头冲洗,至少每次可节水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2
一、刷牙
浪费:不间断放水。
节水:用口杯接水。
二、洗衣
浪费:洗衣机不间断地边注水边冲淋、排水的洗衣方式。
节水:衣物集中洗涤,减少洗衣次数;小件、少量衣物提倡手洗;洗涤剂投放适量。
三、洗浴
浪费:过长时间不间断放水冲淋;盆浴时放水过多以至溢出,或一边打开水塞一边注水。
节水:间断放水淋浴,搓洗时及时关水,避免过长时间冲淋。盆浴后的水可用于洗衣、洗车、冲洗厕所、拖地等。
四、炊事
浪费:水龙头大开,长时间冲洗;烧开水时间过长,水蒸汽大量蒸发;用自来水冲淋西瓜、水果。
节水:先用纸擦除炊具、食具上的油污,再洗涤;控制水龙头流量,改不间断冲洗为间断冲洗。
五、洗车
浪费:用水管长时间冲洗。
节水:用水桶盛水洗车;使用洗涤水、洗衣水洗车;使用节水喷雾水枪冲洗;利用机械自动洗车。洗车水处理后循环使用。
1、节约用水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2、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3、大力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4、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5、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
6、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7、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8、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9、节约用水、造福人类,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10、依法管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
11、强化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节约和保护城市水资源。
12、努力建立节水型经济和节水型社会。
13、保护水资源,促进西部大开发;节约每滴水,共同创建节水城。
14、节约用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15、水是生命的源泉、工业的血液、城市的命脉。
16、珍惜水就是珍惜您的生命。
17、请珍惜每一滴水。
18、世界缺水、中国缺水、城市缺水,请节约用水。
19、浪费用水可耻,节约用水光荣。
20、水是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

一个关不紧的水龙头一个月流掉1至6立方米水,一个漏水的马桶一个月流掉3至25立方米的水。家庭用水浪费种种,让人心痛!专家说,如果全国的城市家庭都把坐便器或淋浴器换成节水产品,每月就可望节水4.9亿吨。面对频频告急的全国用水形势,每个家庭的节水行动对建设节约型社会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

节水洗衣机:一年能节出714个昆明湖
据统计,洗衣用水占到全部家庭用水的1/3。一般普通洗衣机洗一次衣服用水多在150—180升之间。目前我国城市洗衣机社会保有量约1.2亿台,以每周3次使用频率粗略估算,全部洗衣机每年耗水量至少30亿立方米。如把这些洗衣机全都换成节水洗衣机,一年大约能节出714个昆明湖或93个怀柔水库。
节水龙头:开启20万次不跑冒滴漏
北京节水管理中心的资料显示,家庭因为水龙头没关紧而“跑冒滴漏”造成的浪费是惊人的。据测定,“滴水”在一个小时里就可以集到3.6公斤水,一个月里可集到2.6吨水。如果是连续成线的小水流,每小时可集水17公斤,每个月可集水12吨。

地球表面的70%被水覆盖,但淡水资源仅占所有水资源的2.5%,近70%的淡水固定在南极和格陵兰的冰层中,其余多为土壤水分或深层地下水,不能被人类利用。地球上只有不到1%的淡水或约0.007%的水可为人类直接利用,而中国人均淡水资源只占世界人均淡水资源的四分之一。
<br>即使我们拥有的水资源如此之少和珍贵,但我们还没有认真地对待它。全球性的水污染,水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管理不当已经造成可利用水资源水量和水质的大幅下降。现在,世界上每天有6000人因为得不到水或足够清洁的水而死亡。如果这种趋势不能得到有效控制,20年后,世界人口的2/3将面临无水可用的危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