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哪个效力高

本问题源于08年十大宪法事件之一,律师依据新《律师法》会见被代理人遭拒,原因是两法的冲突。

2007年1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修改后的新《律师法》已经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之所以受到社会各界的的广泛关注,就在于新《律师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加以完善和强化,对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豁免权作出了一系列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突破性规定,而这些与《刑事诉讼法》明显冲突的突破性规定究竟如何使用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尤其是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办案机关到底能不能派员在场等一系列棘手的问题使我们产生疑惑,无所适从。一个是新颁布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一个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颁行了近十一年之久的法律,究竟该适用那部法律呢?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新《律师法》是刚刚修订颁行的,当两法发生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新《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当然也有少部分人坚持认为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仍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
在司法实践中,当产生法律冲突时,通常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确定该如何适用。而单单就新法优于旧法这一原则而言,主要适用于同一机关就同一事项先后制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形,结合本文中提到的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言论豁免权方面不一致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新法优于旧法这一规则在这两部法的冲突中根本就不能适用,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而新《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两部法律的制定机关不同,当然就不能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效力当然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律师法》。此外,我国《宪法》第67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笔者认为刚刚颁行的新《律师法》实际上处于非常尴尬的法律境地,只要《刑事诉讼法》不进行相关的修改,新《律师法》永远也不能理直气壮地“挺起腰杆”。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新《律师法》中的突破性规定无疑是进步的、先进的,它使法庭上的控辩双发的法律地位更趋于平等,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对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天然形成的优势地位的削弱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而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不过是国家立法节奏轻微失调产生的影响,加快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然是大势所趋,迫在眉睫,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及时修改完善,这一问题将迎刃而解,检察机关感受到“平等武装”后辩护方的冲击的那一刻将不可阻挡的到来,而中国的法制进程也将迈进一大步。

参考资料:http://www.cnjccn.com/html/20087216271616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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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25
楼上的答案有一个地方写反了。第二段第一句最后那里应该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