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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聚焦农村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来源为资源网

  你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农村的养老问题。从1990年至今,失地农民已经远远超过4000万人。这些“失地农民”已经失去了原来的土地保障,因此,他们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但是,又没有享受市民待遇,特别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而以养老保障最为紧迫。(据2008年8月25日大河网报道)

  随着我国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大量的农民离开农村、离开土地向城市以及非农产业转移,从而对农村传统的土地以及家庭养老模式带来极大的冲击,而这些加入到城市化行列的农民以及家庭成员的养老问题迫切需要研究以及拿出有效的措施给予解决,这是他们的民生问题,也是党和政府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所要解决“老有所养”的重大问题。

  我国农村的养老一直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以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为核心的养老模式,然而,随着社会转型和城市化的推进,促使城乡的社会流动空前加快,大批农民离开土地、离开家庭来到城市从事非农职业。由于市场和政策的原因,进城的农民养老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主要体现在: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和农村子女进城务工“空巢家庭”的养老问题。首先,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传统的土地养老模式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传统社会,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也是农民的养老保障。城市化进程中,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由此而生。

  其次,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青壮年农民大量流向城市,农村“空巢家庭”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提出挑战。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进城务工农民已超过1.3 亿人。留守的父母则成为空巢家庭,其经济来源、生活照料以及精神、心理慰藉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问题。城市化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截至2006年末,我国城镇人口的比重已经达到44%。中国在本世纪50年代要全面实现现代化,届时,中国的城市化率也将提高到75%左右。这就意味着从现在开始,我国城市化率将以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即每年将有1300万农村人口离开土地、离开农村转移到城市。因此,要从战略的高度、从城乡统筹的角度出发考虑农村的养老问题。

  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显然不能以土地养老的方式来解决,必须探索新的养老方式,各地在这方面都有了一些经验:完善“以土地换保障”政策,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以土地换保障”是指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我国城市化是政府主导下的城市化,对农民来说,失去土地是被动的,政府有责任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资金单靠国家财政拨款是行不通的,因此,应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分担责任。集体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以下两方面: 一是征地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部分土地补偿费。二是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 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的资产及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个人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征地补偿所得和农民的日常经济积累。这种筹资模式符合当前实际, 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因而成为许多地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普遍采用的模式。

  直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失地农民是不同于“农民”(纯粹意义上的农民)又有别于城市居民的边缘性群体。他们已经不再享有土地保障,也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因此,在农民失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之后,就应该将其转为城市居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从根本上解除农民对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可以很大程度减少因养老问题产生的城市化阻力。同时,“失地农民”最终要纳入城市居民范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 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障的顺利接轨, 铺通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道路。

  继续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在经济比较发达的部分农村地区,如果其养老保险条件比较完善,该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之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失地农民的同意,可以将其继续纳入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无论从传统还是现行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农村, 家庭养老仍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农村老人的老年生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要依靠子女。但这种延续了几千年的家庭养老在当前城市化的进程中遭到了挑战。城市化给我国农村带来的“空巢家庭”在养老方面已经不能援用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

  从长远来看,要加快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实现农村养老的社会化。“空巢”老人不能再依赖家庭养老,必须更多地借助于国家、社区的力量。社会化的养老方式是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的、能有效地分散风险的制度。目前我国农村老人养老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庭赡养,而子女的外出务工往往并不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援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就意味着留守的空巢老人如果单纯依赖家庭养老则有着比较大的风险和不可预见性。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在全国试推行十多年来,尽管目前大部分地区都遇到不少困难,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只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农村实际,加以不断调整和完善,对于解决农村空巢家庭的养老问题将是一个有效的制度保证。

  加强农村社区引导,发挥社区为空巢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与网点。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在我国目前二元社会结构依然存在,政府一时难以承担农村养老保障的庞大费用, 而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弱化的形势下,社区养老服务是可能推行的较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形式。一方面,可以促进家庭保障功能的社会化;另一方面,能够作为“ 社会保障体系、城乡整合”的桥梁, 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莫定基础。老年人生活在社区,对社区具有地缘上的归属感、参与感,并有心理上的认同 容易接受社区提供的日常衣、食、住、行等生活料理、定期体检、医疗保健服务、健身娱乐活动、精神心理健康活动、应急服务等各种养老服务。这些都可以在广大农村推广。

  挖掘农村社区的互助潜力。中国的农村社区正如费孝通所言,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同村的邻里交往频繁,人际关系比较密切。这种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自然形成的社区具有很强的凝聚力,社区成员能够较好地被动员起来实行养老互助,实现养老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所以在空巢老人的经济互助、生活照料和减少孤独感方面均能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

  应该看到,我国城市化的继续推进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农民失去土地、离开农村的速度还会加快,农村“空巢家庭”的数量还将继续增多,帮助失地农民和农村空巢老人解决养老问题,使他们老有所养,是中国城市化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实现城乡统筹、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城乡二元结构下, 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远远低于城镇。尽管自1990 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采取了农民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养老账户这一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不同的模式,不过,由于长期未能解决养老保险费保值增值的问题,以及如何提升统筹层次的问题,因而一直未能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规模。到2006 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 万人。据2000 年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进行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一次性抽样调查,只有1.5%的农村老人享受了社会保险养老金。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农村社会救助是由五保户制度、特殊困难户救济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构成的。

  正视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今年山东省将全面建立起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今年二季度前,各市至少要在一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年底全面铺开。据悉,列入保障范围的对象包括在城区规划内,经依法批准实行土地承包权、且失地后人均农业用地较少的在册人员。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等列入保障范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符合要求的失地农民,按当地测算标准一次或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建立个人专户和统筹账户。交费对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齐鲁晚报》3月19日报道)

  山东省出台的失地农民领养老金的规定,不仅体现了政府一种应有的善意,它还是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润滑剂”,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这样的制度规定是广大农民期盼已久的“福音”。

  失地农民领养老金,这样的新闻过去闻所未闻。长期以来,由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市政建设的需要,国家征用土地的传统做法往往是给一次性补偿,补偿过后从此不再过问补助和救助,致使失地农民从此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民所得到的补偿被七扣八扣,到了农民手里已是很少一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感到了生活的压力,从此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很多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开始上访,构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失地农民领养老金,无疑是化解这种社会风险的有效手段。这样做是一种“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是“情为民所系”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的政府是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的政府,是“亲民政府”,对于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政府不会坐视不管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失地农民解决困难,漠视群众利益不是一个责任政府所取的态度。正视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落实“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建立这样的制度,有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高。

  其次,建立失地农民领养老金制度,无疑给广大失地农民吃了颗“定心丸”,有利于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过去,很多地方在市政建设、拆迁问题上与农民利益的冲突较为明显,并屡屡受阻,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讲与农民养老金制度不健全颇有干系。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生活来源,农民们心存后顾之忧合情合理,在这方面不去正视农民的养老问题,征用土地时必然受挫。建立失地农民养老金制度,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民的生活问题有了可靠的保障,在今后推行政策时就会顺利许多。

  第三,这样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符合历史发展潮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并不要紧,关键是要及时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及时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未来的社会是一个各种社会保障十分健全的社会,不仅城里人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就是农村人同样也要享受社会保障,这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必然趋势。及时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金制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未来的社会是一个保障各种人权的社会,今后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会越来越少,给失地农民建立养老金制度是我国农民人权状况得到改善的有力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山东省的做法颇具有借鉴和推广价值。

  农民工养老问题值得关注

  38岁的张建国是来自神池县东湖村的农民工,在太原一建筑公司当“小工”已经7年了。虽然每月收入仅800元,但他还是觉得城市比农村好,在农村也许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靠身体吃饭的他唯一担心的是:现在年轻有力气,但老了怎么办?习惯了城市生活不愿回农村,但城市没有他养老的可能。

  张建国的担心是眼下农民工群体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隐忧———农村无法养老、城市拒绝养老。“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农民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子女赡养,或依靠土地收入。然而这两种传统的方法难让农民工养老,由于几十年实行计划生育,“四二一”家庭格局加上抚育子女,实在难以承受。农村人多地少,即使是壮劳力,完全依靠土地也难维持温饱,老年人想依靠土地养老更加困难。还有相当多的人没有承包地,依靠土地养老也不现实。

  近年来,我省一些市县相继制定政策,对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提出要求,但制度设计上存在缴费门槛高、异地接续困难等。多数企业主能躲掉不买就不买,实在躲不掉就少买一些。现阶段推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地区流动存在较大矛盾。有的市社保部门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城市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保持养老保险关系,农村居民则不行。有的农民工不断地变换工作地点、单位,只有不断地参保、退保、再参保、再退保,即使务工期间月月缴费不止,也很难跨越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这道门槛,晚年还是与养老保险无缘。

  外出务工的农民年老生活得不到保障,可能成为城市流浪者,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我省已步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405万。全省目前46岁以上的农民工约占总数的35%,他们因年老逐渐返回农村,人数上百万,如果现在不解决养老问题,到那时采用发放农村低保形式,将成为未来财政不能承受之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记者建议,我省应尽快建立农民工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制定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充分考虑广大农民工的特点和利益,积极探索,制定灵活政策。让农民工在一个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能顺利方便地把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使养老保险得以延续。并适当降低参与养老保险的门槛,调动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应遵循城市居民与农民工政策统一,强制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等原则,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市县转移机制,如实行全省电脑联网,像银行卡一样,发放全省流通的养老保险卡,农民工不论转移到啥地方,都可以凭卡缴纳保险费,凭卡领取养老金,让农民工真正老有所养。

  谁来关心农民的养老问题?
  “终于进了看守所:我在这儿挺好的,已经胖了10斤。”
  法制晚报12月22日报道的一篇题为<69岁老人为进监狱养老抢劫>的文章广为流传,同时也颇引起社会不得不思考这一问题。
  69岁的付达信在北京站广场持刀连抢两名旅客。
  与其他抢劫犯不同的是,他抢劫完了不逃跑,反而在等待被抢者喊叫,以便引警察来抓。接受审讯时,付达信要求办案民警把罪行写重些;当法官宣布因犯抢劫罪付达信被判决2年有期徒刑时,他竟认为判得太轻了,要求法官再好好审审。
  之所以想让法官多判几年竟然就是为了在监狱养老!
  近期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城镇养老保险的新政策,使得城镇居民的在养老保险问题上有减轻了负担,养老保险随人异地使用更增加了灵活性,方便了城镇居民。但是我们在千方百计通过政策解决城镇居民的同时,谁来关心农民的养老问题呢?
  农民仍然占我国人口的多数比例。农民问题仍然是基础性的问题。近几年尤其是本届政府每年都会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但是在农村保障性社会体系上的突入还是远远不高。就拿现如今的政策来讲,农民和城镇居民所享受的待遇是不平等的。
  一、城镇居民在养老问题上可以退休,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退休金,但是作为农民就没有社会保障。他们只能靠儿女和自己的积蓄来度过晚年。有人说农民不是有地吗,可是当农民面临养老问题是有几个人还有能力种地呢,再说城里人在60以后就可以退休了,而农民呢,在60岁之后还要靠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这也是不公平的?这也不难理解农民在传宗接代非要男孩这个思想难以转变的原因了。
  二、政府对城镇低保居民有低保救助,按现在的标准每月最低也在500元左右,一年也有几千元的生活保障。但是农民确基本是属于空白的,就是有极个别的有低保的,也是受益于政府做做样子的偶然行为。就像此事件中的当事人一样,申请了救助但是一年才600元钱,一年哪,一天平均下来还不到1.6元,怎么能够生活下去呢
  三、之所以有此事件的发生,再次说明政府的信访机制存在很大的问题,目前有数据显示基本90%以上的民生问题无法通过信访反馈,就是反馈了也因为政府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及时也最终导致这类问题的激化。长期以来使得人们知道不通过一种过激的方式不会引起政府高层的重视,就像现在我们经常在各类媒体上看到的农民工只要一跳楼才能要回工钱一样,这也是导致目前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原因,也会导致出现这样那样极端的社会问题。此事件当事人在会打击这是就明确想通过此事让政府知道向他这类目前农民的处境并得到重视。
  几千年来中国农民过着很容易满足的生活,就是丰衣足食。生存问题是最基本的问题。解决农民的问题是一个体系的问题,单纯的提高农民的收益或解决某一个方面的问题,更主要的是不能只画饼给农民兄弟,更要把这些惠农措施落到实处,确实让农民受益。
  要彻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才是根本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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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31
摘要: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事关失地农民切身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但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应该本着灵活性、可持续性等原则,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原则;模式

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传统的做法是将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交由子女耕种,耕种收获基本能满足老人的生存需求,可见,土地又承载着养老保障的功能。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传统的、稳定的养老保障。因此,探讨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模式,不仅是保障失地农民养老无忧的迫切要求,也是赢得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的支持,促进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更是保持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1.养老保险政策设计上的缺陷是失地农民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养老保险政策缺乏一定的强制性。调查显示,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8.3%。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仅靠“自觉”使更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很困难的,政府在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强引导,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养老无忧。二是个人缴费比例过高。调查显示,39.9%的失地农民因为个人缴费比例太高,而无法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失地后,一方面由于非农就业技能缺乏等因素使收入水平下降;另一方面,由于粮食、蔬菜等自给条件丧失,生活支出普遍上升。失地农民的缴费能力极为有限。不少地方在设计失地农民缴费比例时认为个人负担部分可从安置补助费支付,但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不足以支付养老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地区的安置补助费能支付也会对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各地在确定个人缴费比例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现实,使他们不致因负担过高而无力投保。三是保障水平过低。调查表明,有22.1%的失地农民因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二、三百元,有的地区不到一百元,这种养老金水平在当前农村消费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刚刚能维持温饱。另外,农民失地后最终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转化为城市市民,城市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都远远高于农村,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在城市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当前的保障水平过低,不能真正保障失地农民安享晚年成为制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广泛开展的原因之一。四是保险层次单一,满足不了失地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比较富裕的失地农民希望将来的保障水平能高一些,即使个人负担的绝对金额高一些也无所谓,只要能真正实现养老无忧;经济状况较差的失地农民则由于受个人缴费能力的制约,只求将来能保温饱。但目前各地养老保险大都缺乏层次性,致使部分失地农民因保险层次过低不愿投保,部分失地农民又因缴费负担过高无力投保。
2.实施过程中的不足降低了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一是宣传不到位,影响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调查显示,有高达43.3%的失地农民不了解当地的养老保险政策,54.2%的人表示了解一些,仅有2.4%表示非常了解。可以想见,即使当地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确实能够保障失地农民利益,43.3%的不了解这一政策的人恐怕也不会从腰包里掏钱出来买保险,政策的实效性也就可想而知了。在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所了解的人群中,通过“政府宣传”了解的仅占43.8%,近六成的人则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这又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了解不全面的可能性。二是养老金不能足额、准时发放,影响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不可否认,56.5%没有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中,有一部分对此是持观望态度的:如果这一政策实施情况良好就参加,否则继续观望或转而求其他。调查表明,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有32.7%的人不能足额领到养老金,40.5%的人不能准时领取到自己的养老金。这表明拖欠失地农民养老金已成为比较严重的问题,这种状况不仅会影响到老年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而且会挫伤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三是实施过程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信任。因为对养老保险制度不放心而拒绝参加的占受访人数的25.7%,我们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失地农民养老观念滞后、政府又未能很好的宣传从而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中,失地农民被剥夺了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放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保险度”产生怀疑,影响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构想

1.“分年龄、广覆盖,低水平,多层次”的保险模式。“分年龄”就是对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应区别对待,总的原则是“高龄优先”,即年龄段越高的群体享受越多的养老照顾。具体做法建议以分四段为宜。一是征地时已达退休年龄的:一般而言,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一般以男60周岁、女55周岁为退休年龄),通过劳动满足自我生存的能力大大下降,这一年龄段的农民失地后靠打工和经营的能力更是处于劣势,自我养老能力更弱。因此,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应向这部分老年人倾斜,在养老保险费用分担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尽可能的使他们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对已达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一次性交纳15年养老保险统筹费,个人帐户部分以不超过安置补助费为限缴纳,从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养老保险金。二是处于“4045”(男45周岁、女40周岁)——退休年龄段的:这部分失地农民由于学习新的劳动技能的能力下降,非农就业困难,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可由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但个人帐户不享受退休年龄段的待遇。三是18岁-“4045”段的:这部分失地农民正处于接受新事物、新知识的黄金年龄段,对这一部分失地农民应办理“农转非”,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开拓新的就业途径,引导他们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18周岁以下的:对在征地时未满18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或在校学生,给予办理“农转非”,当其进入劳动年龄或学习毕业后,进入劳动力市场,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同等对待。“广覆盖,低水平”就是要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惠及尽可能多的失地农民,但由于失地农民自身的投保能力和国家财政补贴能力有限,只能给他们提供较低水平的养老保障。调查显示,大多数失地农民对这种模式是接收的:64.5%的失地农民愿意参加个人缴费较低、未来领取的养老金也较低(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既考虑了当前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又考虑了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能力,有利于使更多的失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把握好“低”的限度:能够保障基本生活。“多层次”就是要针对失地农民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和享受标准。确定不同的个人缴费标准,交费越高,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既使缴费能力不高的失地农民能够参加养老保险,又使缴费能力较高的失地农民能够享受较高养老待遇
2.“三位一体”的筹资模式。即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筹措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筹集:一是政府应在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中确定一个固定比例用于支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这部分资金用于保底;二是国家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部分所得、国有企业转制中的资产拍卖、变现所得和股权收益。三是政府土地出让金所得。集体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以下两方面:一是征地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部分土地补偿费。二是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的资产及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个人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征地补偿所得和农民的日常经济积累。这种筹资模式符合当前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而成为许多地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普遍采用的模式。
3.“政府管理,统账结合”的资金管理模式。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实行“统账结合”的资金管理模式,政府投资部分计入统筹账户,用于最低养老保障和社会再分配,个人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集体缴纳部分按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2006年1月1日后,城镇养老保险单位缴纳的3%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但这不适宜于失地农民。失地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为此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引导、鼓励,把集体缴纳的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归失地农民个人所有,有利于调动失地农民投保积极性。在管理上,政府要积极参与,养老保险资金首先必须由政府专职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其次,要尽快改变我国目前养老保险费统筹层次偏低的现状,提高统筹层次,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金余缺调剂;再次,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基金,用于应对紧急情况或根据物价涨幅适时调整保障水平,确保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不“贬值”。
4.“多元经营,社会监管”的资金运营模式。“多元经营”就是要设法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死钱变活钱”,通过投资经营实现增值。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我们未必要将全部养老基金交由私营机构经营管理,可以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在引进投资机构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这些公司的资质、经营状况、信誉水平等各方面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应引进多家投资公司,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多元经营,分散经营风险。要保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顺利保值增值,就必须实现投资方式多样化,应适当涉足实物投资、银行存款、国债及其他各种债券、股票、投资基金、抵押贷款、外汇、期货和国际投资等,但是这些投资领域的风险和收益具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必须加强投资的监管。“社会监管”就是要通过强化监管,最大可能的降低运营风险,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监管主体应包括两方面,一是政府要设置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加强对经营机构的监督,重点应集中于金融、财务和业务方面,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为防止舞弊行为,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的最低法定准备金和相应责任,建立财务公开、信用和绩效评级制度以及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二是应设立由投保人代表、村组集体代表和代表村组与个人利益的管理专家组成的监管理事会,理事会既监管经营机构的运作,又对政府监管机构进行监督。这既有利于保证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有利于防止政府监管机构的失职行为。

参考资料:http://www.studa.net/Insures/081016/1331314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