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用我的身份证到建行查询我一共开了多少银行帐户,却发现有两个帐户不是我本人开的。其中有一个帐户于2007年10月份转帐30万元人民币并取走。我怀疑有人利用我的身份证开了银行帐户并涉嫌洗钱。我要求柜员查询开户行,柜员说查不到。
请问:我该怎么办?这个非法帐户就这样让它存在吗?对我的个人利益有没有危害?
多余的账户可以自行冻结。冻结后如果还有帐户私开及相关使用,又或者你担心已经涉案,可以将情况如实反映给执法部门。
洗钱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或个人,有五种行为: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扩展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洗钱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