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知识

请问朋友们基层工会主席应享受什么样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四川省对基层(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应享受什么样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有具体规定吗?

工会主席待遇及选配程序政策规定

最近,不少基层工会来人来电询问有关专、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待遇及其选配的工作程序问题。现将有关文件的规定摘登如下,供参考。

为了使企业基层工会能很好地承担起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要选调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一级的干部担任企业基层工会的主席。
——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81]24号)
要落实群众组织干部的有关待遇。市委重申,各级党委、政府和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各级群众组织领导人员享受同级党政中层正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企业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的问题。群众组织的兼职干部也依此精神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岗位津贴。所有专职的群众组织干部,在业务职称评定和待遇方面,应与本单位的政工干部和管理干部同等对待,一视同仁。
——摘自《中共广州市委关于改善和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 众组织工作的决定》(市委穗字[88]44号)
关于兼职干部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问题。
政治待遇系指阅读文件、听报告等政治方面的待遇。
——摘自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落实群众组织干部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穗组字[1989]17号)
企业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条件配备,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副主席按企业内部的部门正职条件配备,享受部门正职待遇。车间(分厂)工会正、副主席的条件和待遇参照执行。兼职干部在职期间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会正、副主席按同级党政中层正、副职条件配备,享受同级党政中层正、副职待遇。兼职干部在职期间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岗位津贴。
——摘自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工会领导班子配备工作的通知》(穗组通[1991]15号、穗工发[1991]10号)

在工会换届、工会主要领导变动以及工会领导班子需要调整时,由同级党的组织部门全面考察或会同上级工会组织部门对班子人选进行共同考察、在考察的基础上,由同级党委(党组)提出调配方案并书面征求上一级工会党组的意见,征求意见要正式行文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三份,属于提拨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上一级工会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同级党组织收到复函后,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程序办理推荐提名手续。工会必须按工会章程及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选举结果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对选举结果进行审批,批复件同时抄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各级工会正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确需调动调整,须事先征求上一级工会的意见或对提出的人选进行共同考察。待工会作出答复后党委再作出任免决定,并由同级组织部门下发党内任职通知。各级工会正副主席离任前,需履行离任审计程序。新调整的工会正副主席要按工会章程进行民主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后再正式任职。
——摘自《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总工会转发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工会协助党组织管理工会干部的通知》(穗组通[1998] 78号)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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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5-21
问题的关键是:你们是什么样的事业单位!
如果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必须要执行《企业工会条例》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工会主席要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是党员的要进入党委班子。比如研究所(事业单位),工会主席享受副所长待遇,是党员的要进入所党委班子,就是所党委委员或所党组成员。
如果是纯粹意义上的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必须由党政副职兼任,政治和经济待遇也就不会有啥变化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