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几天后还可以提交证据么?

进入公司两年,第一年签订了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年项目结束后,公司通过招标再次中标另一个项目,继续录用了我,但一直拖延不签订合同。劳动开庭的时候 公司提出我第一年签订的是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图混淆项目并未结束。仲裁员提出公司提交证明项目未结束的证据,我提出我有证据可以证明是不同项目,但仲裁委说看公司是否能提交上证据,需要我再提交。几天后,公司提交了两个项目的合同,但其实也可以证明是两个不同的项目,我当时也提出我有证据要提交,但仲裁委说庭上有没有喊你补交证据,另一个一起仲裁的同事立刻说没有,然后仲裁委就喊我不用交了。但现在越想越担心我的证据会不足。

开庭之后提交的证据只能作为说明情况的补充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了,但是可以交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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