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对银行监管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中国银监会日前颁布《 行政处罚办法 》和《行政复议办法》,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为作出规范。两办法均自今年2月1日起实施。 《行政处罚办法》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查,听证、决定与执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该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金融许可证以及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根据该办法,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银监会的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作出重大 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包括银监会决定的200万元以上、银监局决定的100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以及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直至终身的处罚。 根据该办法,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银行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复议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银监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金融许可证等决定不服的,可在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 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期间 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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