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有以下几种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有以下几种: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

1、撤销诉讼

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2、确认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问题是解决何人可成为特定确认之诉诉讼或案件的当事人的标准问题,是否具备诉的利益的问题是解决特定确认之诉纠纷是否有诉讼保护必要性的问题。

3、变更之诉

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法律关系可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存在,也可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结束。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是否继续存在产生争议,或要求改变某一法律关系内容,或要求消灭某种法律关系而诉诸法院均属于变更之诉。

4、给付之诉

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这里所谓的给付,并不仅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还包括被告履行原告所要求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行政诉讼的含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不作为等行政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对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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