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立案侦查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如题所述

检察院立案侦查收集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物证,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鉴定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具体程序如下:
1、做出提起公诉决定,并制作起诉书,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等一并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检察院对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起公诉,将材料移交人民法院,法院对案件进行公诉,对于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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