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审限的法定情形

如题所述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种: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
其中,前三项是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后两项是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民事案件延长审限的适用情形
(一)民事简易程序延长审限的情形分析
适用简易程序,不仅是快速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而且也是法院解决当前案多人少问题的良好措施。一般情况下,法官会根据诉状内容决定案件的难易程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确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但是,在当前追求案件调撤率、追求案结事了审判效果的大环境下,为促成当事人和解,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的,让当事人能够真正接受法院的裁判和处理,需要办案人员通过大量的说服工作和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才能完成。因此,即使简单的案件,也会由于当事人的不配合或被告故意拖延的心理,让本可以在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内顺利审结的案件不能如期审结,法官只能寻求法律上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由此,相当多的简易程序案件在三个月无法结案的情况下,不再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是采取延长审理期限方式继续审理,从而导致延长审理期限案件增加。
(二)民事普通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形分析
在许多情况下,超审限问题往往与延长审限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现有立法对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理由采取抽象表达的形式予以规定,容易导致法官理解上的失误和规避法定审限规定的行为。
除那些案件事实繁冗,法律关系复杂,符合延长审限的法定条件需要延长审限外,实践中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延长审限:一是办案法官审限意识不强,疏于对案件审理期限的关注,案件审理工作一开始就抓得不紧,以至于承办人不知道已超期或审限将至。尤其是个别法官在审限即将届满时才发现问题,匆匆忙忙向院长提出延长审理期限申请,有的甚至是在发现已经超出审限,才急忙向领导汇报,事后补签,造成庭长、院长在审核或审批时间上的压力,或者出于为保护自己法官的想法而签字同意。二是办案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审限制度的规定疏于学习和掌握,往往注重于公告送达、委托鉴定等不计入审限期间的统计,忽视了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鉴定或勘验(重新鉴定或勘验)等等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因此,有些审限尚未到期的案件被误认为即将到期而申请延期。
在客观上,由于近年来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严重缺乏,案件量持续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致使部分案件出现“被延期”。
在延长审限的申请理由、庭长审查和主管院长审批上,一直存在着掌握宽松、把关不严的情况,庭长审查或主管院长审批时,有时基于对法官的信任,或审限将满的紧迫感,而对已存在可不计入审限期间的情况未能查明而批准。
民事诉讼法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