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比例
1、门诊报销的比例。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
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异地住院就医报销所需材料
1、在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下在选定的异地联网医疗机构住院:异地就医人员须持有效社会保障卡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2、未在市外医疗机构办理现场结算:因特殊原因导致异地就医人员未能在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的,在已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应在出院后60天内持以下资料到我市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报销:
(1)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2)住院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3)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的复印件。
(5)入院记录复印件(如急诊或外伤入院需提供)。
(6)《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批复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后办理的异地就医登记)或《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外地(工作)人员申报表》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前办理的异地就医登记)。
(7)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8)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异地门诊就医报销所需材料
1、特定门诊就医:
因所办理的特定门诊疾病在选定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现金全额垫付,当年内持以下资料到我市各(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特定门诊零星报销手续:
(1)门诊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2)医疗收费明细清单原件。
(3)门诊用药处方复印件、检查及化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4)《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批复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6)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异地就医人员在特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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