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我爷爷的单位给分了一套房子 住了几年之后动迁了单位就让我爷爷他们暂时住在 附近的一个学校的库房 那时候老人对于产权没有什么概念 所以一住就是几十年 现在单位黄了 这块地方学校也不要了 90年的时候因为老房子不能在住了我家向当地城建局申请在原住址翻盖了现在的房子 现在手上有翻盖许可 当时想办房产证但是城建的工作人员不给办说许可等于产权证 结果去年要动迁的时候 说我们是私建滥建 我家拿出当年的许可也不好用 最后一个邻居拿出保留多年的老户口 动迁办的人说这是历史遗留 要回去调查 但是这都是几十年以前的事了 当年的相关人员 都已经退休 存档也没地方查了 一直到今年 又传出要动迁的消息 我想问诸位高人 我家的房子算历史遗留吗? 历史遗留动迁的时候怎么给补偿?
历史遗留房屋认定分类状况和具体处理:
一、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
由于原土地房屋分开登记,很多房屋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甚至还进行了转让(含多次转让),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房屋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等。
对于该类问题,主要是对依法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法依规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对需要补充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尽力完善手续;对小产权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历史遗留房屋。
对于该类问题,划分时间段进行处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的,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再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符合一定条件,可先行办理登记,但要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标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须待进一步处理”,并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处理完毕。
三、关于单方申请登记的历史遗留房屋。
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我们规定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楚,相关材料齐全的,可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予以办理。
四、关于房改房等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分两种情况:对于出让性质的宗地,考虑到有些房改房或经适房所在宗地虽为出让性质,但并未按市场价格缴纳相关价款,须按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对于划拨性质的宗地,须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关于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
首先,明确处理范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登记不一致的不动产。其次,明确未经依法批准,登记时不得改变不动产用途,并要求地方政府在登记后一年内组织完善相关手续。
六、关于土地处于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明确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依法办理登记,但须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七、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违法抵押的历史遗留房屋。
明确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对违法抵押问题先行妥善处理完毕,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办理登记。
八、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考虑到乡村规划的覆盖问题,结合近两年我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对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各地加快推进规划未覆盖地区的乡村规划编制工作。
九、关于房屋跨宗地的历史遗留房屋。
明确须先行对所涉宗地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原则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强调了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明确各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要求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
二、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
三、对各地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的期限予以明确,即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
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是指1999年3 月5日以前违反法律、法规所建造的下列私房:
(1)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2)原村民未经镇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3)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
(4)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 原则所建的私房。
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历史的眼光看待遗留问题,充分考虑房屋建造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以及我市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房屋建造时的政策为准,妥善予以审查、认定和确权,不宜以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过去的行为。
(二)便民利民,简化程序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过程中,本着以人为本,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指导思想,从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株洲市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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