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参照《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须知》: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为申报方便,请登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地址为
http://123.232.43.169/)网上申报后,再到派出所提交书面材料。拟居住30日以上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有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口,应当自被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单位申报居住登记。在单位内部或工地居住的,持下列材料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1、单位证明;
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和两张一寸近期大头相片;
3、流动人口系育龄妇女的,应同时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派出所查验盖章后退还本人,下同)。
二、租赁私屋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入住后3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房主通过互联网申报居住登记,持下列材料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1、出租人的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
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和两张一寸近期大头相片;
3、房屋租赁合同;
4、流动人口系育龄妇女的,应同时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租赁公房居住的流动人口,在入住后3个工作日内由出租单位或本人通过互联网统一申报后,持下列材料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1、出租单位的证明;
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和两张一寸近期大头相片;
3、房屋租赁合同;
4、流动人口系育龄妇女的,应同时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流动人口,由户主持下列材料带领流动人口到派出所申请登记并申领居住证: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和两张一寸近期大头相片;
3、流动人口系育龄妇女的,应同时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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