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办
在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的相关通知以及部队条令规定中,有明确几类对象不用采集,不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具体来说有3类对象:
第一类对象:被开除军籍的退役军人
从部队《纪律条令》来讲,开除军籍是对士兵的最高处罚,就相当于开除出军队,不承认当兵的经历。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对开除军籍人员一律不予采集。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军队奖励、表彰,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第二类对象:被除名的
义务兵除名,是比开除军籍轻一点的是处分项目,也是开除出部队,但对除名前的军队经历是承认的,但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在信息采集过程中,除名的退役士兵虽然采集,但列入“安置方式”的“按政策取消待遇”项。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PS: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中,除名是对于义务兵的处分项目,对军官(
文职干部)、军士的处分项目,是没有除名的。
第三类对象:已加入外国籍的原中国退役军人
已加入外国籍的原中国退役军人,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虽有
退伍证或转业、复员证,但其已经属于外籍华人,是不列入信息采集范围的。
于此,也无法申领
退役军人优待证,不享受中国退役军人的福利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