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口迁到公共户口的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一)市内户口待定的;(二)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三)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四)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五)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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